案例警示:未经批准卖港药 店主被批捕

14.11.2014  16:22


 
 
  福建检察网11月14日讯(林怀德)近日,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无证售卖香港药品的犯罪嫌疑人倪某,这给一些只想着赚钱却不讲法律的无知者敲响了警钟。

  今年9月,倪某在连江县凤城镇经营一家港货店,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然而,他却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港货店偷偷出售众香港带回来的药品。9月25日,连江县公安局与连江县药监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该店内查获“正露丸”、“黄道益活络油”等30种香港药品,这些药品系倪某通过亲朋好友分批从香港捎带回来的,既没有向药监局备案,也没有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物品。经福州市药监局鉴定,“正露丸”、“黄道益活络油”等30种物品均属于药品范畴,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营这些药品必须获得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无需经过检验鉴定,均按照假药论处。

   检察官提醒:
  
  商家要经营药品,首先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要经营进口药品则更为严格,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批文,具备“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证书,进口药才能准许上市销售。一般而言,普通港货店本身并不具备销售药品资格,按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销售未经批准、未经检验进口药品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