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份外之事”未尽责也可能犯罪
04.11.2014 19:54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11月4日讯(连颖煜)受领导指派做“份外之事”,却因把关不严导致国家专项油补巨额损失,幸好损失被及时追回。近日,经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考虑到犯罪情节和后果,这才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担任泉州市泉港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股负责人期间,受该局领导指派,于2010年至2012年负责城乡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及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2012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对泉港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申报的2011年度燃油消耗统计数据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查阅公交公司的燃油消耗基础台账、核查加油凭证以及现场抽查等核实工作,而是通过信息申报系统直接按照公交公司所报数据确认并向上级申报,导致公交公司申报的柴油油耗总量比实际加油量多出240984.96升。
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度泉港区公交车辆柴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4.8347元/升;油量差额致使国家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损失金额为1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配合调查,并协助泉港区交通局追回公交公司多申领的全部财政补贴资金,并将该款项上缴到泉港区财政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损失1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有自首、协助追回全部损失等情节,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文来源: 检察
04.11.2014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