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三老汉禁猎期间捕麻雀获刑

04.05.2015  18:07

 

     福建检察网5月4日讯(黄从余)三名农村老汉不懂法,在禁猎期在稻田里捕捉麻雀等野生动物而吃了官司。近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7月3日7时许,叶某等3人来到长泰县坂里乡正达村铁厂对面的农田使用鸟网、设鸟套及MP3无线播放器等工具捕获141只麻雀和7只“草鸡”。三人返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查扣的148只鸟类为两个物种,7只“草鸡”是小鸦鹃,属鹃形目杜鹃科,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41只麻雀是树麻雀,属雀形目麻雀科,列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查,三人从2014年6月初起先后两次在稻田里使用鸟网、MP3无线播放器等工具捕获33只麻雀。

检察官提醒 :现如今国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许多群众出于娱乐消遣或是为了品尝野味而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捕猎,殊不知此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你只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一般陆生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就触犯刑法了,如麻雀、野兔等。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8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