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十大精品案例:揪出翻车事故背后的非法炼油者

04.02.2015  19:19
福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反贪“十佳精品案例”系列报道


 
     一辆油罐车意外侧翻导致7吨含酚废水倾入攸太溪造成严重污染,当事人却仅被行政拘留。这起意外事故背后是否还有其他的危害因素?福州闽清县检察院紧盯此案不放,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让涉案的4名当事人落网,并监督立案 7件6人,最终在全县欣起环保风暴,重拳打击非法提炼煤焦油和轮胎油为产业链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共取缔22个非法炼油点,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在福州市检察机关首届侦查活动监督“精品案件”评选中,这起案件入选“十佳精品案例”。     揪出翻车事故背后的非法炼油者
闽清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引发全县环保大清查          

福建检察网2月4日讯(王光忠 陈重)            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喜悦中时,一场交通事故却打破了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的宁静。
    一辆改装油罐车转弯时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约7吨的含煤焦油混合液体外流到。煤焦油内所含苯、甲苯等化合物,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致癌的物质。而攸太溪下游梅溪汇入口就是闽江。
    情况紧急。当地镇政府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组织环保专家赶到现场指挥排险,并出动驻地防化兵。经紧急调拨活性炭吸附和用沙袋改道堵截等措施,污染源头被及时堵住。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认为,装满废水的油罐车发生侧翻事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行为范畴,认为肇事司机左某勇无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对无证驾驶的左某勇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了行政拘留。
    闽清县检察院获知此情况后迅速介入,引导县环保局及时将现场扣押到的液体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起事故倾倒的液体“HW08废矿物油”(煤焦油)属于有毒害性物质,造成经济损失为217565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梅溪及闽江流域造成严重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构成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环境污染罪。
    闽清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    
    2014年2月14日,县公安局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查明左某勇受刘某雇请,从事非法运输煤焦油。检察机关立即对刘某、左某勇批准逮捕。日前,闽清县法院已对刘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环境污染罪、左某勇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开庭审理。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该混合液体收购自县内一陶瓷生产企业,拟运往白樟镇一个非法炼油点提炼煤焦油。公安机关随即将该非法炼油点的老板左某明抓获。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左某明中,发现其同案犯陈某全未提请逮捕,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逮捕建议书》。
    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全于2012年11月到2014年3月间,伙同左某明共进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煤焦油高达3600多吨,非法经营额达937.54万元。10月22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陈某全。           在办案过程中,闽清县检察院发现县内还存在众多用废轮胎、废机油提炼柴油的非法练油点,对周边植被、水土造成严重破坏。环保部门虽然也曾取缔了一些窝点,但受高额利润驱使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够顺畅,打击不力等原因,非法炼油窝点总是死灰复燃。
    为此,闽清县检察院与公安局、环保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监督,发现并依法监督移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污染环境案件3件。同时,大胆运用监督措施,发现问题立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在法定时限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或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结案。截止目前,共监督立案污染环境案件7件6人。
    通过高压打击,一些躲在偏僻山区进行非法炼油的人四散逃逸,执法人员取缔了非法炼油点22个,以实际行动保护了闽清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