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法制办建议行政案件在登记立案后 应搁置送达被告先行审查以消除讼累

20.11.2015  09:56

      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泰县法制办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在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部分为提高审级,滥用诉权,如无中生有将县政府列为被告,以便行政案件能跨市审理。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对虚列被告等滥用诉权者,依法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以消除讼累。但是,在程序上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因此建议,行政案件在登记立案后应搁置送达被告,先行审查。如仍不能明确的,可要求被告先行对该程序争议进行答辩,不需要进行实质性答辩程序,以平衡被告在起诉审查阶段的不公平地位。

  (长泰县法制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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