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 寄宿生上铺摔下获赔15万多

20.01.2016  18:53

  1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小张从漳州云霄火田中学宿舍的双层床铺摔下,右眼经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幸好校方为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昨日,小张已顺利领取了理赔款155065.34元。  

  小张是云霄火田中学的寄宿生,2014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小张从其所睡的没有安装护栏的双层铺上层掉下,随即被送到云霄县医院检查,同日转至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28日,诊断为右眼视神经挫伤、双眼屈光不正。  

  此后,小张休学一年,由其父陪同先后到厦门、上海就诊,共花去医疗费10905.74元。去年4月,经鉴定,小张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火田中学于2014年9月22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为包括小张在内的1371名在校生投保。  

  云霄法院一审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火田中学提供给小张睡觉的双层铺上铺未安装护栏,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火田中学对小张从上铺摔下致伤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火田中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小张在学校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且属校方责任,故火田中学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云霄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张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5325.34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漳州中院认为保险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故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5065.34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