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办学高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8.09.2014  17:52

  高校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不得在合作企业生产经营主业之外的领域开展合作办学,不得以校企合作形式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闽港澳台合作办学及国际课程等。

  日前,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下发通知。根据规定,高校要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践教学内容不一致的生产实习或为企业提供廉价劳力。此外,高校要将校企合作办学招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招生计划列入学校年度招生总规模、不单列下达,与本校其他非校企合作专业执行相同的录取政策。

  省教育厅将定期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并把校企合作办学质量作为高校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