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谈树立宪法权威:部分高级干部缺宪法自信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如何树立宪法权威,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
记者:我国宪法发展面临哪些新挑战、新问题?
韩大元:首先,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一是公然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
第二,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特别是死刑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会信任体系。
第四,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还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记者:宪法权威与法治中国是什么关系?
韩大元:法治中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通过宪法治理国家,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调法治思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强调宪法的教育与普及,形成社会共识与凝聚力;强调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社会正义;强调基本权利的保护,用法治解决民生问题。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表述,其基础是宪法权威的维护,法治中国的实现方式与保障是宪法的全面实施。
记者: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
韩大元: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宪法权威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治理体系完善、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基本出发点。
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要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加强宪法实施,应当强化宪法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习近平总书记说:“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加强宪法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核心利益。宪法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要用宪法来维护国家的统一,用宪法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主权、领土完整、社会稳定、宪法基本制度、国家统一与可持续发展等等。
准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与核心价值,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发展。中国宪法的优势与特点是政治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理论指导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经济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认真执行宪法、拥护并模范遵守宪法,是所有公职人员的政治道德和宪法义务。宪法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们要以宪法思维研究、解决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宪法问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