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福州油气两用车执行国Ⅳ标准

31.05.2014  14:31

东快讯(记者许才芳)从今年7月1日开始,福州汽油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才予以注册登记。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本市汽油车、两用燃料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管理要推出新规。

汽油车两用燃料车排放须达国IV标准

据介绍,7月1日起,汽油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国Ⅳ”(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

从今年10月1日起,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

据了解,机动车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颗粒物。对于轻型汽油车,国Ⅳ的排污标准总体比国Ⅲ降低50%,如一氧化碳(CO)排放量就降低了56.5%,对保证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有相当意义。

摩托车等外地车辆一律禁止转入

根据要求,福州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营运类车辆(含营运转非营运)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而其他符合转入标准的所有车辆要继续执行“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即:汽油车、柴油车、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进口车辆转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必须注明“海关进口”。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在环保车型目录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或“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2014年7月1日起,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信息查询不一致以公安网为准

据介绍,2014年7月1日起,国产车辆排放标准,当出现“机动车环保网”与“公安网”上的机动车公告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进口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

而按照各司其职的要求,福州市环保局要及时将国家发布的车辆排放标准新公告规定告知市公安交巡警车辆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污染物减排政策;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的监管;福州市交巡警支队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新注册机动车登记和外地车辆转入手续及管理工作;负责将新注册机动车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的相关标准、规定告知汽车销售企业和机动车检测机构。

另外,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成立技术保障组,2014年7月1日前开发建设机动车环保核查系统,实现福州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等业务时,与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核查系统实时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