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34元买单变66元 工商调解消费者获赔320元

24.12.2015  12:54

   宁德网消息(程伟兵 刘孝德) 到商场购买洗衣液,但标价和结算的价钱却不同。近日,霞浦的谢女士遇到了烦心事,好在县12315台及时介入,帮助她讨回了公道。

  据悉, 前几天,谢女士到霞浦城区的一家商场购物,看到某品牌洗衣液正在做促销,促销价为34.4元,便买了1瓶。没想到结账买单时却被收了66.5元,与商场协商未果后,谢女士拨打12315投诉求助。

  接到投诉后,12315台工作人员核实了谢女士反映的情况。谢女士认为商品明码标价,商家就应该诚信经营、按标价售卖。然而,商场给出的说法却是,员工弄错了价格标牌,系工作失误。12315台工作人员指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服务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经营者吸取教训、严格管理,经说服教育和耐心调解,商家最终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偿谢女士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