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21.03.2016  17:32
      福建省林业厅于2016年3月14日修订印发了《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成效,促进林木种苗科学发展。为了更好的执行《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种苗是林业最重要的科技载体。持续开展林木种苗科技攻关,培育良种优苗造林,是增加林产品产量、提高林产品品质、丰富林产品种类的内在条件,是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美丽福建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抓手。自2003年开展林木种苗科技攻关以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新增林木良种355个,“闽平2号”、“木麻黄粤501”获得了国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研究解决了一批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通过连续四期攻关,有力助推我省林木良种选育与基地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林木种苗科技攻关第五期项目正在启动,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因此,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二、《办法》修订的内容
      1.在《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办法》新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了项目首席主持人的责任和义务,即承担国家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2.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对《办法》第二章的原第十条“每个项目设联系人1-2人”调整为“每个项目设联系人1名”;原第十二条“省林业厅根据各个项目年度研究进度和目标,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修改为“省林业厅根据各个项目研究进度和目标,在项目实施期间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删除了原第十三条,增加了第十四条“项目首席主持人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总结材料、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表等” ;新增了第十五条,规定了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相关内容时的报批程序。
      3.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需要,对《办法》原第十七条“……单项仪器设备价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须报项目攻关领导小组审批。仪器设备购置不得超过6%”修改为“单项仪器设备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须报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政府采购。仪器设备购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
      4.为了加强项目评估验收的管理,对《办法》原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不通过验收的情况,即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随意不拨付或变更项目预算资金的。
      5.《办法》还对原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做了个别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