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07.01.2016  12:47

一、出台文件的背景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令》)已于今年5月正式颁布实施。为做好该《办法》的实施,国家林业局于8月31日、9月2日分别出台了两个配套文件,即《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从保护生态和规范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政策内容及依据

(一) 申请表使用及设区市审查意见

1. 文件规定

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申请表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无需再提供《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及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林〔2014〕17号)规定的《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转报使用林地项目时,应按规定提供初步审查意见。

2. 说明

因《使用林地申请表》取消了设区市审查意见栏,为此,要求设区市在转报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根据《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管理规定》(闽林〔2014〕17号印发),取消了我厅原规定的《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3. 依据

第3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另有规定并要求全国统一适用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省属国有林场内部用地的申请

1. 文件规

省属国有林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可按原规定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应从林场所在县(市、区)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2. 说明

考虑到延用我厅原来的审批办法及管理体制,省属国有林场由设区市林业局直接管理,其内部用地仍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需经过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3. 依据

此规定符合当前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精神。

(三)关于林地权属材料

1. 文件规

为简化申报材料,凡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的,该证书复印件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时仅需提供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的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

2. 说明

为简化申报材料,继续延用我厅原来的做法。

3. 依据

此规定符合当前简政放权、减少申报材料的精神。

(四)关于图件及公示格式

1. 文件规

属国家级批准权限的使用林地项目,需上报一式五套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属省级批准权限的项目,需上报一式四套图件;我厅委托市、县级批准的项目,图件上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项目使用林地经批准后,图件按规定逐级返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见附件3。

2. 说明

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要求林地经审批后,在图件上加盖印章并将图件逐级返还。同时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范公示格式、内容。

3. 依据

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第三点第(三)、(四)有关规定。

(五)关于采矿项目林地预审

1. 文件规

采矿证发证前申请林地预审,参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第3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包括:

㈠申请报告。

㈡矿权范围有关材料,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提供

1.矿权已确定的矿山,提供“矿权范围批复”。

2.拟设立矿权的矿山,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拟设立矿权范围的证明材料。

3.续建矿山(此类矿山系原已取得采矿证,且采矿证已过期或即将到期,但使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提供不属关闭矿山的材料。

㈢矿区总平图或含矿区总平图的矿山开采方案。

㈣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第35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含矿区林地现状图)和审查意见,上报我厅预审。

2. 说明

根据今年6月份省效能办第二轮效能督查的意见,要求我厅规范采矿项目林地预审申报材料。

3. 依据

符合当前行政审批改革及简政放权有关精神。

相关办事指南等有关资料可在我厅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