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286号提案的答复
31.05.2016 00:36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建议》(第12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系统最精华的部分、最重要的支撑,同时又是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重要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2008年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从2008年开始,按林地面积每年3元/亩标准,在全国率先实施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政策。2012年又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和日常管理经费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一是自2008年起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权所有者,按每年3元/亩的标准实施了补偿。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仍然偏低问题,省里高度重视,采取措施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精神,我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今后结合国家调整情况及省级财力可能逐步提高。经我厅积极争取、主动沟通,2016年度已将补偿标准在19元/亩的基础上再提高3元,达22元/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达到25元/亩。今后,我厅将继续推动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稳步增长机制。二是组织开展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收管理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鉴于机构编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目前省林业厅仅管理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这一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我厅将其申报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目前省委编办将其列为暂缓分类事业单位,能否列入行政管理序列还需进一步明确。我厅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呼吁省委编办尽可能将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行政单位管理序列。另外,鉴于目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收为省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也无法纳入到省级财政预算。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不断拓展补偿渠道,增加资金总量,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偿标准,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实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稳步增长。同时积极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尽可能将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行政单位管理序列。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张 怡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5月10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31.05.2016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