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358号提案的答复
06.05.2016 19:57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关于深化林改创新林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建议》(201613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2002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它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2006年,在主体改革到位后又先行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改继续向前推进。此后,针对林改后林业分散化经营面临经营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为了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经营能力,我省把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鼓励林农以家庭联合、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家庭林场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2009年开始,省政府对依法设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行“三免三补三优先”政策,即免收登记注册费、免收增值税、免收印花税,实行林木种苗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补助,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2010年以来,省财政共投入资金3170万元,对90个典型林业合作社、78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100个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补助。目前,全省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达1万多个,经营面积1700万亩,涵盖了森林资源培育、经济林经营、林下经济、合作林场、林产加工等领域,促进了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但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还比较弱小,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真正走向市场的还不多,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你们在提案中也提出在创新林业经营体系建设中还存在新型经营体系自身体制不完善、金融支持不足、政策支持与细化不够、政府服务平台欠缺、经营能力偏弱等困难和问题,并为加强这项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了五点工作建议。这些建议很好,很有针对性,对我省今后深化林改、创新林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有很大帮助,我厅将认真研究吸收,做好相关工作。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林业经营方式改革。立足林业经营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托管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重点培育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专业大户、林业龙头企业以林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合作经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接机制。
二、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争取金融机构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壮大经济实力。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加森林综合保险的,可享受相应的保费补贴政策。推广三明等地林改经验,建立评估、保险、监管、拍卖、收储“五位一体”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抓好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鼓励、引导集体和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对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在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
四、加强林权流转服务。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林权流转市场,完善依托林业服务中心等林权流转服务平台的功能,加快健全县林业服务中心、乡林业工作站、村信息员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发展林业中介机构,引导组建育苗、造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采伐等各类专业生产组织,规范完善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林业物证鉴定等中介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跨行政辖区的区域性林权交易所和林权交易平台,推动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五、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的政策咨询、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积级引导各种经营主体承担林业生产建设项目,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水平。
谢谢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厅长
联 系 人:张 怡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4月19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6.05.2016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