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371号提案的答复
21.04.2016 19:09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关于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的建议》(201613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多丘陵山地,生态良好,森林覆盖率达65.95%,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等也较突出。我厅曾组织对野生动物危害农林业情况进行了调查,造成面上危害较为严重的是野猪,涉及多数山地丘陵地带。猕猴和鸟类在局部区域对毛竹、果蔬、水产养殖等造成一些危害。
野猪危害点多面广,且持续时间长,损害作物种类多,属于常态化问题,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省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猪危害。2004年以来,我厅积极会同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等部门研究应对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工作方案》(闽林综〔2005〕17号,由林业厅、公安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闽政办〔2008〕138号)和《关于加强野猪危害农林业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林〔2014〕8号,由林业厅、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主要防控措施:一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制定防控目标和具体措施,分别采取开展护农猎捕、组织季节性看护、修建防范野猪危害的农业生产设施、调整农作物种植品种等综合措施,对野猪危害实施预防与控制。二是因地制宜组建专业性或者季节性护农狩猎队,猎枪弹具购置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构建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林业部门采取便民措施做好猎捕证的核发和查验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猎枪弹具配置、保管、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将猎捕野猪的专项补助、补贴纳入年度支出预算,落实和完善猎捕野猪的补助和奖励机制;农业部门通过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及时收集野猪危害信息,告知乡镇政府和护农狩猎队,并指导乡镇政府做好集中连片的农耕区野猪危害防范生产设施的修建和农作物种植品种的调整。通过采取主动防控措施,一些区域野猪危害农林业问题得到了缓解。
猕猴主要危害对象是毛竹,雀鸟、白鹭等鸟类主要危害对象是果蔬和水产养殖,各地主要采取轰赶、覆膜、套袋等方式进行防控,危害基本可控。此外,由于自然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为调动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我省通过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统筹补偿(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比其它生态公益林高3元/亩·年,增加补偿的缘由包括但不仅限于野生动物损害)。
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各省(市、自治区)在落实损害补偿制度上遇到的主要难点在损害核定,该项工作涉及林业、农业、渔业、财政等部门,损害核定的行政成本较高,一些省份虽然出台了损害补偿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主要采取补助方式,难以实现“一事一核定一补偿”。目前,在我省严重危害农林业的野生动物是野猪,野猪不属于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于我省农林业耕作区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严重交叉重叠,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农林业问题将长期存在,防控工作需要持续开展。您所建议的关于建立县级、省级和国家三级补偿分级分担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建立保险机制等建议,对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积极主动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广大群众共享生态保护成果。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厅长
联 系 人:张 怡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4月8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1.04.2016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