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231号提案的答复

21.04.2016  19:09
柳红委员:
        《关于大力发展乡土珍贵树种,促进福建绿色生态建设的建议》(201612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然条件优越,乡土珍贵树种资源十分丰富。长期以来,由于大面积天然林被砍伐,乡土珍贵树种资源破坏较为严重。乡土珍贵树种是我省的宝贵资源,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大力开展乡土珍贵树种培育和保护工作,将乡土珍贵树种培育作为建设“生态省”、“森林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的培育和保护措施。一是将乡土珍贵树种培育列入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全省“十三五”林业规划编制,开展全省乡土珍贵树种建设专项调研,将珍贵树种培育纳入全省“十三五”林业规划。“十三五”期间,全省计划完成珍贵树种造林50万亩,每年完成10万亩,有序推进乡土珍贵树种造林。二是实施乡土珍贵树种造林补助政策。自2013年起,我省实施珍贵用材树种培育项目,补助标准为500元/亩,至2015年,全省完成新造珍贵用材树种31.01万亩。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珍贵用材树种造林进行补助,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截至目前,全省已安排珍贵用材造林补助资金1.75亿元。三是增补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名录。2015年,我厅根据各地需求,制订并发布了《福建省第二批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增补了我省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名录,目前,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珍贵栽培树种由原来的40种提高到70种,扩大了珍贵树种补助的范围。
        1.关于将“补助标准从500元/亩提高到1000元/亩以上”的建议。
        我厅将积极协商省财政厅,争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关于“对单片面积大于1亩的即给予补助”的建议。
        珍贵树种发展,要求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区域特色,才能产生规模效益,所以技术标准规定基地规模应达到100亩以上才能享受财政补助。今后我厅将积极引导各地确定发展的主要珍贵树种,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对造林补助面积的限定。
        3.关于“探索乡土珍贵树种林木的流转交易政策”的建议。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我省于2005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对森林资源及林木(包括乡土珍贵树种林木)依法流转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从珍贵树种培育的特性分析,70年可以满足一个生长周期的需求。但由于林地承包者与林地所有者协商承包期限的不同,林地承包期与林木培育期不一致的情况确实存在。为此,林地承包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同林地所有者进行协商,选择继续承包或流转等途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也将加强林地(林木)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林权流转便捷高效。
        4.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我省暂未列入国家天保工程计划。目前,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已经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非天保工程的资源管护费用,以加强我省天然林的保护。2015年底,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我厅转发了该文件(闽林〔2016〕8号)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要求禁止采伐改造低产天然阔叶林,禁止皆伐改造天然林。同时,要求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省属和县属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在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并细化规定出台前,一律暂停其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审批。
        5.关于“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大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力度”的建议。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截至2015年底,我省林业部门已建自然保护区88处,其中14处国家级、21处省级、53处市县级保护区。此外还建有自然保护小区(点)3300多处,总保护面积达83万公顷,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8%,有效保护了全省90%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7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70%以上的主要江河源头森林植被,初步建成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小区、点)网络,为乡土珍贵树种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生长环境。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并履行相关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今后,我厅将继续指导有关市、县(区)积极申报各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保护小区,加强对乡土珍贵树种的保护。
        6.关于“将现存天然林调整划归生态公益林”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优势,建立与“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相适应的森林生态体系,201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60号),要求天然阔叶林要优先调入生态公益林。为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15年我厅启动实施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制度,要求各地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规划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今后各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时,必须从生态公益林库中进行等面积核减。
        与此同时,我厅于2015年开展重点区位商品林赎买试点工作,对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通过赎买后采取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模式,保护重点区位林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2015年共确定武夷山等7个县(市)为省级试点县,安排补助资金7397万元,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完成重点区位商品林赎买面积4.98万亩。2016年我省又确定建阳等7个县市开展赎买工作,拟赎买重点区位商品林3.45万亩,安排补助资金3481万元。
        7.关于“保护好乡土树种资源,提升珍贵树种保护等级”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收编和保护级别的升格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国家层面若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我厅将积极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颁布是省级政府的职能,2001年8月16日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把格氏栲、福建含笑、沉水樟等25个树种列入其中。我厅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相关树种的濒危程度,适时启动保护名录增补工作,届时将重点论证您所推荐的保护树种。
        8.关于“将栽培乡土珍贵树种研究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的建议。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乡土珍贵树种研究工作,2003年启动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以来,就将樟树、闽楠等乡土珍贵树种列为重点攻关树种,12年来,共投入1100多万元用于乡土珍贵树种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优良材料选择与应用、优良材料无性快繁技术研究等。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乡土珍贵树种发展的科技需求,坚持“强化创新、重点突破、优化配置、支撑发展”的方针,以乡土树种良种选育为重点,开展了鄂西红豆树、楠木、福建柏等树种种苗科技攻关,以及《钟萼木良种选育与繁殖技术研究》、《中央财政乳源木莲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等一批乡土树种良种选育与繁殖技术研究、示范推广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项目收集樟树、楠木、南方红豆杉、福建柏等12个树种2300多份种质资源,选育了一批优良材料,制定了《芳樟工厂化育苗技术规程》等种苗繁育关键技术,有力助推我省乡土珍贵树种良种选育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正在启动第五期种苗科技攻关项目,持续开展红锥、闽楠、樟树等多个乡土珍贵树种攻关,不断推动乡土珍贵树种的良种选育向深度和广度进展。
        9.关于“加快建立乡土珍贵树种采种基地”的建议。
        2014年起,省林业厅启动并加快珍贵和乡土阔叶树种采种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乡土珍贵树种资源,累计建成珍贵和乡土树种采种基地13300亩,完成投资800万元,涉及红楠、青冈、木荷、闽楠、米槠等27个树种。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可采种量约50000公斤,基本能够满足2016年育苗需要。2016年计划再投入200万元,新建珍贵和乡土阔叶树种采种基地3300亩。这一批项目的建成,将为“四绿”工程、“三沿一环”林分修复、树种结构调整、高速公路福建段森林通道建设的需要提供物质保障,提高森林整体效益,奠定了扎实基础。
        10.关于“建立乡土珍贵树种良种基地”的建议。
        我厅历来重视乡土珍贵树种良种基地建设。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建成乡土和珍贵阔叶树种良种基地15181亩,其中种子园1615亩、母树林9669亩、种质资源库1443亩、采穗圃334亩、试验林2120亩。近年来,我厅加大力度建设乡土和珍贵阔叶树种良种基地,仅2014-2015年2个年度就累计建成乡土和珍贵树种母树林4391亩。2016年我厅还将进一步开展乡土和珍贵阔叶树种良种基地建设,为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福建做出应有贡献。
        11.关于“发展乡土珍贵树种与精准扶贫及建设美丽乡村相结合”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 号)精神,省财政 2013-2016年分别安排5000万元、7000万元、7000万元、7000万元共计2.6亿元的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发展林下经济。各地利用丰富的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林药、林菌、林菜、林蜂、林蛙等林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森林人家”等森林旅游业,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在保护好生态的同时,提高了林业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有效促进了林农增收,实现“不砍树、也致富”。据统计,2015年全省林下经济面积达2414万亩,实现产值804亿元,参与林下经济的农户达104.6万户,户均增收6290元。
        2016年,我厅将美丽乡村建设纳入全省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工作中,并启动乡村生态景观林建设项目,要求种植群众喜爱、适宜本地生长、寿命长的乡土树种和引种成功的珍贵树种,全省下达建设任务0.45万亩,并给予10000元/亩的补助。今后我厅在实施珍贵用材树种培育项目过程中将更加注重与精准扶贫及建设美丽乡村的有机结合。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张  怡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