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7号建议的答复
21.04.2016 19:09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建议》(第14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林改后,林业分散化经营面临经营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为了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经营能力,我省把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鼓励林农以家庭联合、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家庭林场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三明将乐等地还探索发展林业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开展托管经营业务;引导工商企业设立林业托管经营公司,鼓励林农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或委托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及利益分配。2009年开始,省政府对依法设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行“三免三补三优先”政策,即免收登记注册费、免收增值税、免收印花税,实行林木种苗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补助,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2010年以来,省财政共投入资金3170万元,对90个典型林业合作社、78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100个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补助。目前,全省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达1万多个,经营面积1700万亩,涵盖了森林资源培育、经济林经营、林下经济、合作林场、林产加工等领域,促进了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但是,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还比较弱小,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真正走向市场的还不多,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您在建议中也提到一些地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要增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税,并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报表,相关手续繁杂,经营成本增加,直接影响林农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积极性等问题,并为此建议工商、税务、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依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健康有效发展。这些建议很好,对我省今后深化林改将有很大帮助,我厅将积极协调,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您对林业部门提出的“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商品林自主采伐,真正落实林木处置权”的建议,很有针对性。今年,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作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集体和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因此,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以在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
谢谢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杨 升
联系电话:0591-86295080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4月18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1.04.2016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