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76号建议的答复
30.05.2014 20:2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关于提高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国省道建设补助标准的建议》(第1776号)收悉。现将涉林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林业金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两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十九条规定: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明确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征、免征的审批权限在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2〕143号)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县2:1:7的比例返还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所在县、市财政。因此,您们提出的减免或全额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我厅目前还无法办理。
森林资源补偿费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省森林生态景观改造、树种结构调整和重点生态区位非国有林赎买等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为支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福建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已规定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我厅已按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陈志琴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4月16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30.05.20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