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0号建议的答复
30.05.2014 20:20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第1630号)收悉。建议很好,现答复如下:
土地包括林地,是人们长期以来赖以生存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增收致富的宝贵资源。但近年来,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迁,耕地抛荒现象较为严重,林地也或多或少存在各位代表所反映的“种不好,不愿种,种不了,管不了”的问题。那么,如何在农民不失山失地的情况下,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各位代表认为,必须用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办法来解决,并提出了“提高认识、规范程序、完善机制和加强服务”四条具体措施。我们认为,这个办法和措施可行,也是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不断探索、深化,持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林地使用权流转有条例为依据。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2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对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就是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该条例共22条,对森林资源流转范围、流转程序、流转管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个私林权规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林地使用权流转有政策作指导。党中央、国务院对林权流转工作非常重视,2008年6月8日,在《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明确提出:“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国家林业局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中要求,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强行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规范林权流转,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完善制度,全面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工作,加强领导,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三、林地使用权流转有机构在运作。我省是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省份,对规范林权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流转工作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深化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2007年5月,成立全国第一家省级林权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林权流转管理、林权登记发证、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等项工作。此后,全省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也纷纷成立了78家林权管理专门机构,实际在岗人员达到516人,承担着各地林权流转管理、林权登记发证等重要职责。同时,省里投入5800万元,添置了LED显示屏200个,触摸查询一体机183台、电脑962台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建立林权流转服务平台223个,其中县级林权流转服务平台66个,为林农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等服务,为我省林权流转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林地使用权流转有流程来规范。为了让社会公众特别是林农,对林权流转更加直观、更有信心,我们对全省林权流转的办理过程,按国有、集体、个私三类不同的权属主体,从申请对象、提交材料、受理机构、审核内容、信息发布、交易方式、签订合同、林权变更等每个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统一设计,使流程更加简洁、更加科学,在阳光下操作,确保公平交易,流转安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刚刚起步、还远未完善,还有许多工作亟待加强。比如,平台设施不够齐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网络建设需要维护等,但我们一定会按照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抓紧抓好落实,加快林地使用权规范流转步伐,让失管荒芜的林地、让低产低效的林地为林农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陈志琴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4月22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30.05.20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