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信息化工作与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8.10.2014 12:0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业信息化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厅信息化工作与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8月28日
福建省林业厅信息化工作与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林业信息化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林业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林业厅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站、厅直属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区)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福建省林业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福建省林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确定福建省林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重大举措、发展战略;审定省林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省林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主要职责是:
组织审查省林业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技术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衔接;审查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组织信息化系统和建设项目验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除按照三定职责开展工作外,承担厅信息办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具体承办厅信息办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上级信息化管理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工作任务;组织编制省级林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林业信息化基础、公共项目建设,负责其它应用、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把关和指导;负责林业信息化项目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省林业厅网络与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大本单位业务信息化的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应用,确保本单位建设和使用的系统符合国家、行业及福建省林业厅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要服务林业发展大局,提高管理和决策能力、业务运行保障能力、安全应急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省林业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总体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和升级改造。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站的有关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林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进行立项,并坚持省级统一平台开发运行应用,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项目的立项遵循以下规则:
㈠基础性、公共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中心提出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处室局站业务应用信息化项目由相关业务单位提出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跨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业务相关处室提出需求,信息中心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编制项目建议书。
㈡厅机关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应将项目立项材料报厅信息办研究审核。厅信息办应组织召开信息办专题会议,对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对协同和共享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并明确项目建设主体,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㈢经过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议书报厅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家预算内投资指南的规定争取统筹列入部门预算或预算内投资项目。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作为建设主体承担项目管理责任。业主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写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信息中心应负责就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网络通讯、应用系统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和厅采购办规定确定承建单位;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采购意见和结果报信息中心备案。业主单位应在招标前十个工作日向厅信息办上报招标文件,经厅信息办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保密部门批准的安全保密方案施行。安全与保密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第十五条 所有在建和在用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省政府电子政
务绩效考核要求进行项目登记,信息中心按上级有关规定跟踪管理项目建设、使用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业主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测试与安全测评。
第十七条 需要在中心机房运行的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由信息中心参加的项目预验收。信息中心应对项目的软硬件系统、通讯网络、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结果反馈业主单位,同时向厅信息办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预验收后,业主单位应组织进行系统培训与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主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方能提出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提出,属预算内投资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验收,信息办指派专业人员参加;属部门预算安排的厅本级项目,由厅信息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化技术验收,出具信息化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条 厅会计核算中心支付信息化项目竣工款项应有厅信息办验收意见书。
第六章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后,各信息系统应集中在厅数据中心机房运行,对业务化运行的信息系统,业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业务化运行制度,明确业务化运行责任人,并与数据中心管理制度进行对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在中心机房运行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厅计划财务处争取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系统应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后系统应按照所定等级规定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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