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

23.12.2015  19:22
          一、出台的背景 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公正公开。2010年3月制定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闽林[2012]11号)。2014年12月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布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26号),将林业行政处罚110项调整为72项;2015年4月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增加了5项行政处罚;2015年11月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了16项行政处罚。几经变化后,我们整理形成了现有77项(124子项)林业行政处罚,并对其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了修订。拟发文后,在省政府、省林业厅网站对外公布,在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进行修改并用于办案操作。       二、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文件名称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等于可以无限制的裁量,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准确,在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使用行政处罚基准并制定适用规则,这是依据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讨论意见稿)》的表述,对原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其目的是更加符合林业行政执法的特征。     (二)关于处罚基准档次问题。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进行细化。鉴于执法实践中违法情形比较复杂,难以面面俱到,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相对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对于一些行政处罚项目没有细化档次的,主要包括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有可自由裁量空间的、涉及伪造证件类已列入刑事责任范围的、以及其他难以细化的情形,这类行政处罚项目需要在今后执法过程中进行探索总结。对于使用较轻、一般、较重进行表述,主要考虑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就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并在此范围内做相对比较的立法本意,同时还考虑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区别。     (三)关于涉刑案件移送问题。 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涉嫌刑事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包括行政处罚立案前发现线索和立案后发现事实的情况,本规则是针对行政处罚立案后发现涉嫌刑事违法事实的移送问题。本规则规定:“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承办机构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移送森林公安机关。”这个规定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公安和林业部门已经联合设立森林公安办事机构,无需再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二是森林公安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同属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可以按照1个部门下2个机构的方式进行操作,同时也与森林公安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相一致;三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于行政立案前发现违法线索,可以采用通报等更加快捷的方式,不在本规则的规定范围。     (四)关于衔接审批调整问题。 随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一批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内容取消或者改变方式后,引起林业行政处罚项目是否需要调整问题。有的单位提出要相应调整的意见,我们没有接受这个意见,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调整,还有林业行政权力清单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行政处罚项目及其违法情形不宜随意调整,而采取尊重法律的做法;二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内容调整,不影响行政处罚项目及其违法情形的设定,具体操作应当在立案环节核查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林业管理规定,认定其是否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是考虑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还处在“现在进行时”,还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具有法律效力,仍有可能深入推进改革的探索空间和举措,不宜急着一一对应调整,尽量保持执法的稳定性。       (五)关于对接权力清单问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处罚列入权力清单,并对外公布,但是,对于新颁布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现了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实施,权力清单未作调整公布的问题。对此,我们采取了及时修订行政处罚项目及其裁量基准,同时提前修订林业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做法,主要考虑是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或者修订后必须依法实施,避免有法不执行,给林业管理造成脱节,并承担失职等责任问题。尤其是现在实行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办案,如果平台内容不及时修改,林业行政处罚就无法操作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