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评估机制给司法解释体检
对司法解释制定实施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是必要的,评估本身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对评估成果的运用
吴学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将建立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对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为确保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公开性,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的主体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规定明确,经过批准可以由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释意见稿;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检察院或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稿(1月12日《法制日报》)。
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赋予最高检司法解释职责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大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仅2015年就单独或者会同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10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近二十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丰富内容、完善程序、规范形式、提高质量。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于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较为重视,但对司法解释公布后的执行情况以及施行后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时关注不够。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确保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通过深入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公开性;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确保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对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以确保司法解释的针对性。
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工作,特别是扩大司法解释研究起草的主体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增加司法解释评估工作条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组织对有关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报告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必要时可以向检察委员会报告”。这一规定建立了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对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既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司法解释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也能够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这一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范围,有利于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促进司法解释工作公开化、民主化,切实提高司法解释质量。
不言而喻,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工作的延伸。立法后评估制度因其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正日益受到重视。此次最高检建立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对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一方面,通过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多种方式,对司法解释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其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这是司法机关提高司法解释质量的有力举措;另一方面,委托地方检察院或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稿,所请对象多为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也是稔熟社情民意并通晓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他们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所持立场客观,所作表态公允,“体检”的过程和结果富有公信力,提出的意见建议亦中肯实在,有利于对检查出的毛病,对症下药加以修改。
应该说,对司法解释制定实施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是必要的,评估本身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对评估成果的运用,即如何对症下药。这就要通过评估,确认哪些是司法解释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哪些是司法解释本身的问题。对于前者,应当及时改进工作,落实制度,改善执法;对于后者,则应该全面总结立法经验,适时启动相应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工作,对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还可以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司法解释制定施行中予以重视,从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司法解释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