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

06.11.2015  09:04
  福建法院紧密围绕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注重发挥区位优势、先行优势、政策优势,坚持理念先导、模式先试、品牌先创,积极创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构建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举司法之力推进绿色发展,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一、坚持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院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陆域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65.95%,居全国首位;海域面积13.63万平方公里,海岸线3752公里,居全国第二位,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早在2000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前瞻性地提出“生态省”建设战略构想,2002年福建成为全国首批生态省试点省份。十多年来,福建持续接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森林覆盖率达65.95%,连续38年居全国第一,成为全国唯一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全优的省份,天蓝、地绿、水净,可谓“山海画廊,人间福地”。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成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福建生态省战略由地方决策上升为国家战略。“生态福建”“清新福建”,成为福建享誉全国的美丽名片。

  生态省建设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福建法院林业和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步早、力度大、成效好。早在1982年,率先建立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按照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院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把保障生态省战略实施、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摆到法院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来谋划推进。福建高院党组先后研究出台了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二十余份指导性司法文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加强对全省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全省法院积极跟进生态省建设步伐,创新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门化、审判管辖专门化、审判程序专门化,在机构设置、职能规范、先行先试等方面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头,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福建法院加强生态司法保护的做法和经验。

  二、着力为推进绿色化、建设新福建筑牢法治屏障

  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福建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审理好涉及森林、水流、土地、矿产资源等领域的各类案件,2008年以来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8万余件,有效发挥法治在保护生态、治理环境中的功能和作用,推动建设青山常在、绿水常流、空气常清的美好家园,依法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治山。把森林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放在首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审理涉及森林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2003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福建高院出台《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导全省法院妥善处理林改后林业承包、林木转让等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化解涉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纠纷案件。200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及林改的案件703件,协助林业部门调处涉及林改的纠纷230件,提出司法建议81件。

  二是依法治水。将非法开采河沙和地下水、侵占河道、损坏塘岸、违法排污、严重超标排放等造成水污染的案件作为保护水环境的审判重点。坚持严厉打击污染水源的犯罪行为,实行“两个一律”,即对造成水污染的损害一律落实最严格的赔偿机制,对违法排污、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经营者一律依法严厉惩治。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和修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资源,对水资源污染案件,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判决采取投放鱼类、沿江河两岸种植树木等生态修复方式,促进环境治理。

  三是依法治海。福建海域面积广阔,海洋资源丰富。福建法院既注重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又注重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12年以来,福建法院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一些地方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理好涉红珊瑚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采捕红珊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是依法治矿。参与“打非治违”生态环境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审理好涉及无证矿点、小煤窑等案件,依法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绿色化。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案件,创新性地采取修复植被、巩固水土保持、消除危险隐患等方式进行环境治理。尤其是审理好有关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有关矿产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稀土等重大环境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起到了震慑和引导作用。

  三、创新完善具有福建法院特色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体系

  在30多年特别是近年来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福建高院注重加强总结、调研论证,大力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建立健全了修复性司法等九项机制,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从坐堂问案的辨法析理拓展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青山绿水的修复培元,实现了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从惩治犯罪到修复生态、从局部保护到全面覆盖的三个转变,形成了符合省情、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

  一是生态修复机制。在适用范围上,贯穿诉前、诉中、诉后,覆盖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在修复内容上,以法院裁判方式确定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具体内容;在修复方式上,依托行业职能监管部门或委托专业修复机构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在修复结果上,建立保障、监督、验收、评估、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在经费保障上,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用于垫付诉讼费用、修复环境、改善生态等。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573件663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287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7万余亩。

  二是公益诉讼机制。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福建法院注重完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采取措施鼓励、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福建等5个省重点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福建高院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6个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以点带面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了9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较大反响。

  三是专家参与机制。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建立覆盖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农业、牧业、矿产、水利、大气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2014年5月,福建高院在全国率先聘请12位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并统筹调配全省生态环境专家资源,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撑。

  四是便民诉讼机制。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探索推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机制,以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畅通生态环境案件当事人诉讼“绿色通道”。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全省法院共设立巡回生态法庭、办案点、服务站142个,送法上门、送法进村、送法到户,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

  五是多元化解机制。巩固和提升涉林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模式从单一向聚合转换,将调解阶段从诉前向诉中、判后各环节延伸,将调解类型从涉林向涉生态环境资源各领域拓展,健全了人民法院与林业、国土、海洋渔业等部门联动的生态环境纠纷大调解体系,建成了村、乡、县、市四级生态环境纠纷化解网络,完善了诉讼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定分止争息诉、案结事了人和。

  六是联动保护机制。针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难度大、涉及面广、利益因素交织等问题,加强与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联动参与综合治理等方式,强化了生态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近六年来,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130多份规范性文件,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破坏林地犯罪专项行动等。

  七是司法建议机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深入分析,注重从案件中研判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及时对环境风险作出评估,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保护案件的发生。2008年以来,共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提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改善环境、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243条。

  八是以案释法机制。推行生态环境案件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和生态司法绿皮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微电影等,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世界水资源保护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植树日、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配合推进生态保护教育基地、生态园林建设等,以案释法、弘扬法治,做到“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

  九是闽台合作机制。福建地处海峡西岸,与台湾近在咫尺,保护台湾海峡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两岸人民的共同关切。福建高院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造福两岸人民,充分利用闽台司法交流合作这一大平台,借助每年度举办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等,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与理论交流,不断厚植两岸生态司法交流合作的共识。

  四、积极营造全盘皆活、山清水秀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格局

  下好“先手棋”。立足福建省情和工作优势,走在先,行在前。柘荣县法院率先成立全省首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漳州中院率先成立全国首个中级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福建高院在全国高院中率先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庭65个、专门合议庭17个。探索推进生态修复机制,福建高院出台《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推行集中管辖制度,对涉生态的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

  念好“山海经”。坚持因地制宜与山海协作,创新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与司法便民服务,让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山区,推行巡回审判进林区、景区、矿区和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保护区,成立“生态巡回法庭”“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等,漳州中院设立全国首家生态资源审判“碳汇”教育基地。在沿海,福州法院设立“生态审判海上巡回法庭”,泉州法院开展沿海滩涂、防护林等专项司法保护,宁德法院推出“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厦门海事法院推进创建无讼港口、海区。

  用好信息化。加快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化在生态司法中的融合运用,实现“八个看得见”,即每一个审判法庭看得见、每一次庭审活动看得见、每一次诉讼服务看得见、每一个审判流程看得见、每一次执行过程看得见、每一次安防处突看得见、每一台警用车辆看得见、每一项公开民主看得见。推进生态环境案件网上立案和远程视频开庭、听证、询问、调解、接访等,便利群众诉讼,并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加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力度。

  建好人才库。办好生态案件,办案者首先要成为生态人、无污染的人、可持续发展的人。福建高院重视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全省法院目前有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人员300余人,并通过每年举办专题课程班、研讨会、实务论证等形式多样的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培养专业人才和复合人才,打造生态司法人才高地。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绿色、生态、无污染的高素质过硬法官队伍。

  树好“亮绿牌”。结合各地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优势,以全省生态司法保护为主品牌,以各项工作机制为子品牌,推进实施生态司法品牌战略。厦门法院服务保障花园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南平法院倡导“情注山水、崇法为民、化讼止争”的闽北林业审判精神,三明法院与司法、林业等部门联合共建绿色矫正基地,莆田法院完善涉生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龙岩法院司法“五器”保护生态模式和生态司法“三三”机制获评全国生态环境法治制度创新优秀事例。各地法院的“一院一品”,构筑了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的“满园春色”。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