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出台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保障办法

26.09.2014  11:01

      日前,松溪县财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保障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确定开支范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三项经费。

        二是明确保障标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县级每年4万元、乡级每年3千元的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每个调委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执行;行业调解委员会按每年1000元标准,由设立单位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调解员所调解案件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方式,以简易方式调解民间纠纷,每件补助20元;调解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补助50元;调解疑难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补助100元;调解重大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补助300元。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人民调解三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比例,逐年增加。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对人民调解员在各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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