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载明免责 保险公司未告知仍要理赔

22.09.2015  12:40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江其焱) 买保险,大家都希望图个省钱、省心,但连城县的曹某买了个保险没让他少操心,而且还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2014年5月19日,曹某为其爱人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所获保障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6万元,随合同附有《重大疾病保险单》、《个人寿险投保书》、《产品特色》、《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网上录入投保资料,出具了一份电子保单,还“主动”帮投保人进行了电脑激活,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和说明。

  2014年12月24日凌晨,曹某爱人在农田耕种时不慎摔倒,遂报120急救,经医生诊断宣布临床死亡,猝死。次日,曹某向保险公司服务部报案,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曹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虽然对免责条款作了具体规定,也写明猝死属于免责范围,但该电子保单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单,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帮助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的,不能推定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已经了解,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曹某支付其爱人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