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12条意见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

04.05.2015  14:12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提出12条意见,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

  在企业登记制度方面,工商总局将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子公司达到3家的企业设立集团,将不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件限制,企业可直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自行查询比对,自主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创新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授权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程序裁决名称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条件成熟后,实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归档,不再进行纸质材料归档,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将试行对未开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开展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消广告企业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审批,允许台资企业设置户外广告时使用繁体字。

  为保障有关改革举措的推进,国家工商总局将授予福建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区内的企业登记管辖权,授予福建自贸试验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记者 谢贤伟 通讯员 陈孔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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