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18条意见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
2月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涵盖5大方面,共有18条。主要内容有: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支持区内发展总部经济和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各类企业在福州片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试行市场主体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举措。在福州片区内开展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行由申请人自助查重、自主申报选用制度,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依申请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字样,凡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拥有英文字母(含单个及组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允许福州片区内市场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转口贸易”、“商业保理”、“基金管理”、“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客”等字样作为名称的行业特征。
推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的登记改革。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允许住所在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和属地许可审批。住所在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允许在同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不相连的经营场所,可以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无须另设分支机构。支持福州市城区现有企业在福州片区内以联络地址登记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二、鼓励外商和民间投资
放宽外商投资限制及主体资格证明。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福州片区内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外商投资企业。
鼓励资本市场、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支持在福州片区设立登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福州片区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开展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内资融资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登记,无须取得前置许可审批,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允许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三、推进审批注册便利化
试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福州片区内新设立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且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库中,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办理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登记,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并将公告时间(45天)缩短为10天的公示时间。
放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放宽食品经营场所的面积要求。对从事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现场核查,实行企业承诺审批制。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零售、批发的许可、换证、变更和GSP认证审查时,企业不再提交社保、医保证明。
四、优化登记服务机制
实行“就近登记、全城通办”的便捷准入。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自主选择登记机关。打破福州片区登记地域限制,实行全城通办,构建起“多网点、全时空、零距离”的登记服务平台。
实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直接登记模式。境外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外领域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在30日内向福州片区外资管理机构备案。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涉及商务部规定的备案范围,在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自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片区外资管理机构备案。
五、创新市场监管模式
大力推行综合和智能监管。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推行抽查名单和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综合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