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全面贯彻《条例》要求 建立公平规范抽查制度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一经公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办法》核心是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共18条。
制定《办法》,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必然要求,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工商部门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力量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办法》对抽查管辖分工、抽查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企业的配合责任、抽查结果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管辖有分工 摇号按比例
依据《办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同时,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办法》明确要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抽查可分类 条件应区分
《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检查方式多 填写记录实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
《办法》对实地核查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企业须配合 提供材料全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明 信息公示详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于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