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破陋习,法治视角求共识

17.12.2014  12:58

  作为闽南地区的一个传统乡村,诗南村旧俗多,许多人大宴宾客,攀比之风日盛。为了改变村里大操大办的风气,2012年,该村对民俗活动进行大刀阔斧改革,制定村规民约,将巡境日变成民俗文化节,以民俗活动代替大吃大喝,村委会和老人会将新风新俗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形成村民共识,并发放给全村4000多名村民。目前,诗南村已成为码头镇移风易俗的一个样本。(12月16日《福建日报》)

  史诗性巨作《白鹿原》曾有如此描述,“(村规民约)处罚的条例包括罚跪、罚款、罚粮以及鞭抽板打。白鹿村的祠堂里每到晚上就传出庄稼汉们粗浑的背读乡约的声音。……白鹿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连说话的声音都柔和纤细了。”时代变迁已难觅当初的峥嵘岁月,岁月神偷却偷不走乡土中国的宗法信仰。约定性习俗在白鹿村的高效运行,透露出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顽强的生命力。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之际,合理构建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强劲的经济发展瓦解了传统社会结构,根治于传统社会的村规民约也日趋式微,然而法治社会也并未孕育成熟,导致当下乡村治理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曾经的遗风陋俗死灰复燃,经济社会又助长了竞争攀比之心,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成风。无违法之嫌的奢靡之风着实难禁,但却实实在在侵蚀着农村来之不易的财富,如何破除不违规但逾矩这一现象?村规民约的良性引导、合理约束机能愈发显得难能可贵。村规民约根植于乡土伦理,有着极大的契约型和权威性,易成为村民们乐于遵循的行为共识。只要找到合理的约束点,村规民约便在移风易俗方面起着潜移默化的强大功效。

  可能有人会心生如此疑问,乡村治理依赖村规民约岂不是开法制化的倒车?正如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言,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本质不是别的,而正是这种“土气”,就是这种建立在相对固定的社群基础之上的稳定的社会结构。当下乡村依然没有脱离“土气”中国的范畴,需要村规民约这种力量去维护这种结构,而村规民约非但不是封建社会的“遗毒”,而是通向法治之路的渐进式阶梯。

  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维系着乡土社会的伦理关系,是介乎于冷冰冰的法律和充满人情味的道德之间,更似两者之间的一种平衡杠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郑重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其实也是看中了村规民约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它更贴切于基层、百姓、生活,是社会治理中一种接地气的自然规范,甚至可以说它是宏观法制体系中无法取代的重要一环。

  村规民约绝非“吃人的封建礼数”,而是根植于千百年来孕育着无数生命的热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指引着乡土中国治理的方向。法治社会,并非一日之功,在塑造法治崇高信仰的路上,我们需要传承剔除糟粕后的村规民约,让其发挥出无形而又无穷的法治力量。相信在乡村治理改革的风口浪尖,巧借村规民约发力,必将实现在法制建设的弯道上安全超车,早日抵达美好的法治明天。(苏小北)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文明
让文明礼让风气蔚然成风
  中国自古便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