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意见 支持村民参与四类美丽乡村项目建设

22.06.2016  11:21

  福州日报6月22日讯(记者 祁正华)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实施村庄污水处理等四类整治建设项目。

  根据意见,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建设项目包括实施村庄污水处理,装饰、修缮加固或清洗一般性建筑(不含文保建筑、历史建筑),拆除房前屋后及村庄周边简易搭盖,房前屋后、村道两侧、山体坡面用乡土树种绿化美化等四类。

  意见提出,要积极组织农村工匠参与项目建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发挥其技术上的龙头作用。承担整治建设项目的村民可以是单个村民,也可以是由几个村民组成的整治建设项目小组。

  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其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整治建设。单价在20万元~50万元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须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单价在50万以上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须报县级住建部门审批。整治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有关标准的,应进行招投标。

  意见要求,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参与的整治建设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提高整治建设质量和水平,并在项目完工后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财政“奖补”补助资金,并责成村委会以及参与整治的村民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拨付剩余财政“奖补”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村委会要及时将相关事项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