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村干吃“霸王餐”一再拖欠 赖称村务招待费判个人赔偿

29.01.2015  13:15
  吃饭付钱天经地义,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不能吃“霸王餐”。作为村干部,以村务招待名义到饭店胡吃海喝,欠钱不还更不应该。近日,将乐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两村干被判及时偿还。

  原将乐县古镛镇洋坊村村主任余某键,村副主任余某财,在2013年多次在原告伍某经营的将乐县某酒楼就餐,均未付款,只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经结算,余某键、余某财尚欠原告伍某餐饮费9114元。原告伍某多次向两人催讨,均未果。余某键、余某财辩称该餐饮费是其在任洋坊村村干部期间村里的公务招待费用,结算时因在年底,村里的资金比较紧张,所以没办法报销。后将发票拿去村里挂账,但一时找不到发票,该款未在村里挂账,无法报销。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伍某提供餐饮服务,被告余某键、余某财接受了该服务,说明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余某键、余某财应支付餐饮费9114元。被告余某键、余某财辩称的该用餐是属于任村干部期间的公务接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决被告余某键、余某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宣应餐饮费9114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