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村保安队成黑社会?知情人士称与征地有关
徐友谊至今没想通,自己参加的村保安队,明明是经公安部门核准成立的,怎么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呢?
事情发生在福建省莆田市顶墩村。2007年12月,33岁的徐友谊获刑1年半,罪名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而负责成立保安队的村干部徐文景,被认定为黑社会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半。
奇怪的是,不少受访村民却评价徐文景“为人不错”。令他们印象深刻的是,身为村干部的徐文景,一直反对政府征收本村土地。一名接近案情的当地法院人士向记者透露,法官当年私下并不愿将案件定性涉黑,但上级有关部门坚持如此,这普遍被认为与徐文景反对征地有关。
2011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徐文景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依据不足、定刑不当,且在个罪方面也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3年半后,2015年4月2日,案件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
经公安部门核准成立的村保安队
2000年,从部队退伍返回顶墩村的徐友谊,听说了村里要成立保安队的事情。顶墩村是莆田市城厢区的城中村。城厢区是莆田市的中心城区之一,顶墩村距区人民政府仅5公里。如今,村庄四周高楼林立,村内住宅相对破旧。
那一年也是徐文景当选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的第一年。此前,他在村子附近从事电缆等工程生意,赚了不少钱。上任后,按照乡综治办的要求,徐文景在顶墩村组织成立保安队。
徐友谊报名参加了保安队。当年8月,莆田市公安局为保安队颁发了《福建省内部保安组织核准证》。核准证载明,顶墩村的保安人数满额为11人。
徐友谊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保安队最终招了10名保安,由村治保主任分管,队长是村民徐庆华。队员们白天执勤、晚上巡逻,主要任务是维护顶墩村的治安和交通,“有一次,公安局来村里抓一个逃犯,我们也配合跟公安去围捕”。
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这支队伍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4月,重审开庭时,公诉人依然指控称,徐文景指使徐庆华纠集徐友谊、徐青峰等人组建保安队,实行严格的等级管理,同时要求其在行动上统一听从其指挥。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保安队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黑社会的组织特征;徐文景作为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当然有权指挥保安队。公诉人则表示,保安队虽然依法成立,但在实际运作中偏离了原有职能,故有涉黑之嫌。
事实上,除了维护治安和交通,保安队的确被分配了职能之外的收费工作。费用由村治保主任暂管,用于发放保安工资。
多名村民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当年,一些摩托车司机将车停在村口拉客,影响村民出行。村两委决定,由保安队向那些司机收取每月30元的车辆停靠费。
后来,一些严重超载的施工车辆常从顶墩村借道穿行。2003年4月,村两委决定,由保安队向每辆车收取每次5元的管理费、卫生费。一旦司机拒绝交钱,保安队有时就将车辆扣在村部,直至司机交钱。此外,保安队还面向在顶墩村开店的村民收取每月10元的卫生费,这同样是由村两委依据上级文件作的决策。
在原审法院的判决中,这些工作被认定为“强行收取卫生费、强行勒索过往顶墩村的车辆停靠费、过路费”,系“聚敛钱财”以“支持违法犯罪活动”的方法之一。
审计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顶墩村改造领导小组4年间的收入约为396万元。而村保安队这期间共收入8万多元,支出12万余元。徐友谊表示,他的月工资只有420元。
“平均每人每天就收入几块钱,这点钱怎么支撑黑社会活动?”辩护律师表示,保安队的部分收费的确没有法律依据,但都是执行村两委的决策,且事出有因,不宜夸大为勒索、涉黑。
公诉人对此表示,收钱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涉黑性质的认定。
通过土地“敛财”?
在检方的指控中,徐文景的“敛财”行为与顶墩村的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财富被指用来支持涉黑活动。
这块土地位于顶墩村柳桥自然村。1993年,一家开发商拿到了这块土地,按合同约定应于1999年前开发完毕。但直到2004年,土地依然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开发商应该在获得土地后的两年内动工。
“看到土地一直荒着,我们就把另一片土地上的龙眼树移植过来。”该村一村民说,树种下没多久,开发商强行把这些树都拔了。于是,一些村民砸坏了开发商工地的设施。经过市、区、街道有关部门协调,开发商先后赔偿村里39万元和26万元。钱转入村财账户。
对于该事件,检方指控称,徐文景指使、组织本村保安队及部分村民砸毁设施、阻扰施工,逼迫该公司将65万元汇入由徐文景控制的村财账户。
辩护律师表示,多名当事人已证实事件不是由徐文景策划,更没有派出保安队,只有该村的部分保安到了现场,但未参加砸毁。赔偿则是在上级部门介入下协调解决的。辩护律师认为,既然65万元进入村财账户,就归村民集体所有,不应指控徐文景个人敛财。
村民之所以移植龙眼树,是因为原本种龙眼树的一块面积107亩的土地即将被开发。正是由于这片土地,徐文景及村干部徐淑华、詹文华被指侵占50万元赞助费。
原审认定,2003年,徐文景、时任村主任助理詹文华策划,要求将某房地产公司在协议中付给顶墩村的赞助费由100万元改为50万元,另50万元以劳务费另行付款。随后,34万元被徐文景占为己有,其余8名村干部各分得1万元、两万元不等。
徐文景、徐淑华、詹文华均当庭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协议赞助费由100万元被改为50万元,而50万元本来就是给个人的劳务费,不是公共财产。原因是,村干部在签约后的半年内做了丈量土地、填土等大量协议之外的工作,房地产公司较为满意。
“给个人劳务费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非常普遍,是个惯例。”辩护律师解释。
徐文景说,由于村两委换届后可能出现人员变动,而拆迁还有更多、更难的工作尚未开展,为了保证换届后的村干部还有积极性,所以34万元由他暂时保管。詹文华也当庭持同样的说法。徐淑华则提出,既然真的构成犯罪,为什么只有3人被起诉,其余领钱的村干部却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不认可徐文景等人的辩解。他表示:“房地产老板反正本来就要出100万,不会在意哪笔是劳务费,哪笔是赞助费”。
在基层造成多起冲突?
“说保安队涉黑,不对。但也不是没有原因。”一名村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不对,是因为保安没有做杀人放火、持有枪支之类的事情,但保安确实造成了多次冲突。
徐友谊经历过一次冲突。2003年11月的一个晚上,村干部徐淑华家被停止供电,于是请保安徐友谊等3人去电工潘金枝家询问情况。潘金枝不在家,两名保安各持镀锌管将水缸、高压锅等物品砸坏。第二天,潘金枝报案,但未解释断电原因。3名保安再次来到潘金枝家,砸坏家里的衣柜、彩电。两次砸毁物品价值达2501元。
这不是保安队第一次惹了麻烦。2001年,保安徐庆华带人到邻村一名举报徐文景的村民家中。村民害怕遭到报复,提出愿意交2.5万元解决此事。
这些冲突在原审判决中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罪名被归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内犯罪”之下。判决认定,保安均受到徐文景的指使,徐文景同样获刑。
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保安受到徐文景指使。同时,保安的行动均是事出有因,且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并非蛮不讲理、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辩护律师提出,这些事情当中,当事人或早已达成和解,或当时已经被定性为治安案件、受到治安处罚,不宜时隔多年再提起公诉。
徐文景被认定指使他人犯罪的,还有2001年10月的一起非法拘禁罪。
一名当年参与拘禁事件的柳桥自然村村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年村民发现,村子107亩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出去,前任村干部拒绝出示原始合同。一天上午八九点,村民看到了这名前任村干部,于是数十人围上来要求解释清楚。
这名干部后来被围着来到村部。直到次日下午,干部托人去有关部门拿到合同复印件之后,才被允许离开村部,“在村部期间,他没有被绑,可以睡觉,可以上厕所,家人也可以来送饭”。该村民表示,徐文景事先对此并不知情。辩护律师则列举称,赶来协调的乡领导、柳桥自然村领导及多名村民均表示徐文景与此事无关。
除了这些“组织内犯罪”,二审判决书还列举了10项“组织内违法行为”,包括有4件系因村民未交卫生费、停车费、过路费而被保安殴打,其余系保安威胁举报徐文景的村民等。
在二审辩护律师看来,将“违法行为”罗列在刑事判决书中,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谨。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加以罗列,难免有营造气氛之嫌”。
“徐文景对保安个人的违法行为、对过激行为产生的违法后果,给予袒护、纵容,是十分错误的。这是当前基层组织、农村常见的社会问题,徐文景把这种现象演变得较为典型。”该律师说,“但如果把这种现象视同参加黑社会犯罪活动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的涉黑犯罪行为特征相差甚远。”
法院知情人士称获刑与反对征地有关
2007年5月,徐文景被刑事拘留。顶墩村一名党员还记得,此前,徐文景一直希望能由村民自主进行新农村建设,反对政府征收土地。“徐文景平时开会的时候也不提区里的态度。2007年年初,徐文景开会的时候说,我顶不住了,需要村里的老人出面了。”这名党员回忆说。
早些时候,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批复,同意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顶墩村集体所有土地共17.658公顷。多名村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差不多在顶墩村与当地政府的谈判处于僵持状态时,一些针对徐文景的举报信再次出现。
旧事开始被重提。2001年1月,保安队长徐庆华曾在村部因使用台球桌的问题,与一名村民发生口角,殴打其头部、腰部。当年,村民被鉴定为轻微伤。2007年5月31日,时隔6年,这名村民再次进行鉴定,损伤程度变为轻伤。辩护律师认为鉴定不科学,称难以保证村民6年间未受其他伤害,“这有拼凑罪名之嫌,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最低要求是受轻伤”。
检方还指控,2004年4月,徐文景得知公安机关要抓捕徐庆华等人,为其提供逃跑费用,并把多名保安送往别处。但徐文景等人表示,不知道徐庆华涉案。检方指控称,2004年,徐文景为帮助徐庆华等人不被追究刑责,指使詹文华向司法人员行贿2.38万元。不过,徐文景、詹文华被认定为行贿罪,但收钱的两位司法人员并未被认定受贿罪。
公诉人表示,官员是否被追究受贿罪,不影响本案行贿罪的成立。辩护律师则称,这并非徐文景的决定,而是村两委讨论通过的。
2007年12月12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文景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除徐淑华、詹文华外,另有3名保安获刑。
短短12天后,莆田中院维持原判。二审未开庭审理。
“上级有关部门经常组织开会,要求两个月审结此案。”一位接近案情的莆田法院人士透露,案件普遍被认为与徐文景反对征地有关,法官私下并不同意判为涉黑。
审判监督程序在4年后启动。2011年10月,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案件在莆田中院搁置了3年。2014年12月,该院裁定认定涉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城厢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近日的庭审现场,已失去自由8年的徐文景再次激动地说:“如果不是土地开发,如果我不是为群众说了点儿话,我今天也不会坐在这里。”
“不要说与起诉书指控无关的内容。”法官打断了这次发言。
(记者 卢义杰 )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07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