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寿宁一村主任侵占村财 知情村书记帮衬分赃

13.07.2014  09:13

  福建新闻网宁德7月12日电 (何方华 叶茂)村主任利用职务侵占村集体财产,村书记知情后,非但不阻止,反而支持、配合,并参与分赃。福建寿宁县法院12日披露,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林某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银、林某敏分别担任寿宁县某村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间,林某银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村委防火林带建设、公路拓宽等各项工程建设中,虚增工程项目款,侵占村集体财产204880元人民币。

  林某敏知道后,不加制止,反而以默许、放任等方式,支持、配合林某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多次向林某银索要或者参与分赃共计8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敏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虽未直接实施套取村财行为,但明知而以默许、放任等方式,支持、配合林某银实施犯罪,并多次索要或参与分赃得款81000元,表明2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侵占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但林某敏所起作用较次,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