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合法性 闽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01.10.2018  09:42

  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决定》将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决定》明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规定《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由于有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决定》规定,由《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决定》规定,实施《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记者 郑昭)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