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公开审查逮捕案件实施细则
15.04.2015 18:59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4月15日(纪润慈)近日,惠安县检察院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公开审查逮捕工作制度,联合县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定《关于公开审查逮捕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公开审查程序,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公开审查逮捕案件中的良性工作互动,实现检察权透明运行。
一是扩大公开审查范围。 明确规定除审查逮捕案件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等侦查监督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参加并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应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二是明确决定启动方式。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可同时提出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建议;检察机关拟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逮捕的,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并强调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审查并提出合理理由或者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采纳其意见;理由不成立或者不宜公开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决定公开审查的,应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三是提高公安机关参与度。 强调公安机关应指派案件侦查人员参加,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增派法制部门人员参加,发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及处理意见,重点阐述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通过公开审查逮捕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改变工作方式,兼听各方意见,将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得到新的提升。
本文来源: 检察
15.04.2015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