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得采购奢侈品
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同时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该《草案》。省政府法制办已将全文公布在“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27日前,通过“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在政府采购方面,《草案》规定:“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在服务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闲置、超标、经营性机关资产或公开交易
机关用房方面,《草案》规定“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严禁超标准或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禁止超标准装修。”“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资产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或者用于经营的资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调剂或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等方式公开交易,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在公车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加强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多头占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当腾退办公用房的;(二)违反公务接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的;(三)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或者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四)其他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
(记者 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