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2月1日起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须定期公布 今后,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折射“阳光透明财政”;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也将进行社会化改革,降低成本。日前,《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炉,将于2月1日起全面施行。
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人民团体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即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机关,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经费管理
不得采购奢侈品
“三公经费”能否成为一笔“明白账”,广受群众一向关注。《办法》明确,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上述内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并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机关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公务用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在一些地方陆续腾退超标办公用房的情况下,腾退出来的房屋要如何处置呢?对此,《办法》予以明确,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公务用车方面,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会议管理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各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此外,我省还将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报销会议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记者 郑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