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春副厅长接受本网专访谈简政放权及行政审批工作
9月8日上午,省司法厅副厅长俞建春(左)就简政放权及行政审批工作接受本网站主持人马莉专访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10:00)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正在为您直播的是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本期“在线访谈”探讨的话题是福建省司法厅简政放权及行政审批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俞建春同志。欢迎俞副厅长,请跟网友打个招呼。 |
嘉 宾:(10:01)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10:02)当前,中央政府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李克强总理今年6月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强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推动“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省政府对此项工作也进行了部署。司法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必要的,也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请您介绍一下我厅行政审批机构建设情况? |
嘉 宾:(10:04)好的。为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推动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作为省直机关第二批“三集中”试点单位,2013年9月经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决定,设立福建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从各业务处室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在编工作人员7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今年,按照省编办批复我厅的“三定方案”,成立法规和行政审批处,“三集中”改革基本到位。 |
主持人:(10:06)为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规范运行模式,您认为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场所建设有何特色? |
嘉 宾:(10:07)围绕“体系健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高效便捷”的目标,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占地面积约160㎡,设置综合审批、法律援助、公证验核、信访接待等四个功能区,提供免费打印、复印、电话传真、邮政快递、自助上网等服务,配置导办台、饮水机、休息桌椅、公用电话、交谈场所、无障碍通道等便民设施。办事大厅毗邻左海公园和西湖公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硬件条件。 |
主持人:(10:09)简政放权,首先要做好审批清单梳理工作,请您介绍一下我厅的审批清单情况? |
嘉 宾:(10:10)根据《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心权力清单涵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及个人执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事项,仲裁机构的登记,法律援助、台湾公证书核验等公共服务事项,计30大项59小项审批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
主持人:(10:12)简政放权,您认为我厅在支持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建设方面有何举措? |
嘉 宾:(10:13)为支持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发展,我厅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律师执业证书核发、换发”、“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许可”等。同时,开展业务指导与培训,共建信息沟通平台,确保了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到位。 |
主持人:(10:15)简政放权,要求做好“减”的文章,我厅有何举措? |
嘉 宾:(10:16)我厅注重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缩减工作,减少律师类项目申报材料有:“相邻关系同意证明、办公场所照片材料”、“律师专职执业保证书”、“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减少公证类项目申报材料有:“公证机构推荐书”、“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减少鉴定类项目申报材料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行业资格证明”、“内部管理制度”等计41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律取消兜底性条款,把方便留给群众,增强群众的办事获得感。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我厅行使的“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项目取消,我厅及时在互联网门户网上、办事大厅和纸质服务指南取消此项目,及时调整审批清单,增强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
主持人:(10:19)简政放权,我厅如何体现“放权”工作? |
嘉 宾:(10: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4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实施的59小项中的21小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委托实施事项无须转报省厅,由各设区市直接审批办结,减少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6月1日委托项目实施以来,各设区市办理委托审批事项413件,大力提升审批效率,获得当事人好评,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要求。 |
主持人:(10:22)简政放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向前推进。您认为下一步该如何推进我厅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嘉 宾:(10:23)按照“同事项同标准”原则,围绕“事项最少、流程最优、环节最简、时限最短”改革目标,以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做好《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梳理完善权责清单,以清单规范权力,以服务指南、审查细则规范审批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按规范标准服务人民群众。 |
主持人:(10:24)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您认为我厅如何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
嘉 宾:(10:25)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实现省、市、县(区)的审批网络互联互通,年内实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的事项超过80%,“最多跑一趟”事项的办件量达到总办件量的70%以上,力争“最多跑一趟”优化为“一趟不用跑”的转化率超过50%。 |
主持人:(10:26)您认为我厅在为群众办事增便利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
嘉 宾:(10:27)可以从以下二方面来努力:一是缩短办理时限,除机构设立登记等较为复杂事项外,其余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占法定时限的60%压缩至50%以内;二是推行流程再造。审批事项流程由原来5个统一整合为“受理、审查、决定”3个环节,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满足广大群众办事创业的需求。 |
主持人:(10:28)在持续开展“简证便民”方面,您还有哪些建议? |
嘉 宾:(10:29)为解决各种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机关主动调查核实、有效证照核验机制,申报材料中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
主持人:(10:30)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全程网办”目标,我厅将采取哪些措施? |
嘉 宾:(10:31)围绕“全程网办”目标,一是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网上服务和网下服务相统一的政务服务模式,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的办件,要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要立即启动办理程序;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二是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都要推行网办,逐步实现“受理零窗口、办理零人工、领证零上门”。 |
主持人:(10:32)下一步,在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方面,您认为我厅还可以从哪方面入手? |
嘉 宾:(10:3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审改办的工作部署,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融合。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司法厅“三定”规定,梳理权责清单目录,化繁为简,以统一清单形式列明权责事项,实现全省权责清单规范统一。 |
主持人:(10:34)持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您认为我厅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嘉 宾:(10:35)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网上滚动更新、自动生成电子证照和行政许可件批文;实现实体服务与网上服务流程融合、基础数据共享,实体大厅和网上办理无缝链接,全流程闭环服务;有效整合司法行政各项政务资源,提供线上线下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和便民咨询等服务,提升司法行政审批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增强企业、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
主持人:(10:37)林先生问,本人于2017年2月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现在准备辞职从事专职律师职业,请问可以直接由公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吗? |
嘉 宾:(10:38)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公职律师执业一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如果咨询人现在就辞去公职,那么公职律师执业未满一年,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直接由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 |
主持人:(10:39)黄先生问,本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已经提交申请,但因为章程不符合规定而未通过,请问章程应按怎样的要求来规范? |
嘉 宾:(10:40)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设立章程是我们审查的重点内容,实践中申请设立人常以网络上搜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就作为自身申请材料提交到审批部门,我们审查后常常会发现这些章程有的内容不完整,有的引用了已废止的法律规定,有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且结合自身设所的实际不够,导致了退件率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应当包括的十一项内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建议申请设立人在制定本所章程时,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
主持人:(10:42)陈小姐问,我是一名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担任公证员? |
嘉 宾:(10:43)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申请担任公证员有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两种方式。一般任职方式:《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考核任职方式:《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如果你符合上述两种任职方式之一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证员。 |
主持人:(10:45)李先生问,本人准备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现在正在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已经提交多次预核准申请,但是都没有通过,请问要怎样才能尽快申请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名称预核准? |
嘉 宾:(10:46)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这个事项属于转报事项,核准机关是司法部。其办理的程序是:省司法厅在收到当事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拟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录入全国律师数据管理系统,由系统对申请人提供的名称进行检索,通过系统查询检索,名称可用的,由省司法厅转报给司法部进行人工审核。目前很多申请人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本人提交的名称上网搜索过没有和其他律师事务所重名的,以为应该可以通过核准,但是司法部全国律师数据管理系统对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是采用名称拼音模糊检索的方式,匹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拼音音节就会提示名称不可用。从目前通过网络进行名称检索来看,通过率约为30%左右,其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提交的名称存在同音和谐音,所以请申请人提交的名称尽量避免同音和谐音。 |
主持人:(10:49)今天上午,俞副厅长为我们介绍了我厅简政放权及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网友的参与,也非常感谢俞副厅长的精彩介绍。 |
嘉 宾:(10:50)广大网友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在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我要咨询”栏目提问,我们将及时解答。感谢大家对我们简政放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大家参与本期节目。各位网友们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