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登记结婚 彩礼是否退还?

05.09.2016  18:25
  福清小伙陈某于2012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郑某相识,双方均表示满意后订婚,男方向女方交付了彩礼。然而数年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事实上,这类纠纷在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订了婚,送了聘金,给了首饰,可最终婚没结成,彩礼是否可以要回?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彩礼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判处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5万元。

  身边事儿

  订婚两年拒绝登记

  男方起诉追讨彩礼

  陈某和家人在非洲刚果做生意,2012年1月,他经媒人介绍认识了福清女子郑某。据陈某描述,当时男方按照郑某家的要求,向女方家交付彩礼288888元,糖、烟、压桌金等8万元,还有钻戒、黄金首饰等约19340元及美元15000元。订婚几年后,陈某要求郑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郑某避而不见,拒绝与其去办理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陈某多次委托媒人和老人会会长等人到郑某家,要求郑某回来登记结婚,不想均遭到拒绝。“既然无法结婚,我就要求女方如数返还上述彩礼,但对方不予返还。”事发后,陈某将郑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对此,郑某的父亲老郑则说,订婚时自家仅收取陈某包含各类彩礼在内的288888元,钻戒、首饰及其他钱款陈某并未给予;订婚当天,包括宴请亲朋好友等在内,他们已花了5万元。

  那郑某为何会拒绝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呢?郑某对此有着自己的一番说法。

订婚后,陈某父亲以在刚果做生意缺乏人手为由,要求我去帮忙。”郑某说,她到刚果护照就被陈某藏了起来,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陈某不让她与外界联系,不给手机充话费,删除了QQ所有朋友的号码,不让她与外人接触。

  郑某称,2012年,她因过度劳累而流产,陈某仍然要求她洗衣做饭及去看店整理货物。2013年9月,她第二次流产,男方非但没有给予关怀,反而讥笑她是不会下蛋的母鸡。

  2014年1月,因发货需要,郑某得以回国。回国后,郑某发现自己又怀孕了,由于精神高度紧张,3月6日再次流产。

  “女儿因经受不住男方的恐吓和失去孩子的打击,出现精神分裂症状,在治疗病情无好转的情况下,我们不得已将她送到毛里塔尼亚休养治病。”老郑说,如今,郑某的精神仍未康复。郑某与陈某同居生活两年时间,因受到陈某长期虐待,现仍在治疗中,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20多万元。

  审理与说法

  法院:需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民间习俗中大量存在。陈某是基于婚约关系向郑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288888元。现因陈某与郑某婚约关系已不存在,陈某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但陈某与郑某订婚几年,并同居生活,且郑某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给郑某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郑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陈某彩礼25万元,至于钻戒及黄金首饰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至于老郑主张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因没有提供证据印证,法院对该事实无法予以确认。

  最终,福清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项、第64条、第144条、第267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郑某一家返还陈某彩礼2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