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未经审批砍伐收购的毛竹林被起诉

18.08.2014  21:22


  福建检察网8月18日讯(赵燕玲  邱日新) 陈某以19000元的价格买下村民黄某的一片山地毛竹,付完定金后,陈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人进行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毛竹3145株。近日,罗源县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将陈某起诉。
  检察官提醒:我国《森林法》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采伐权采取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意思是说虽然林权所有人拥有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并不具有可随意处置的采伐权。如果未经采伐审批,私自砍伐山林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本案虽然黄某对毛竹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可以对林地上的毛竹进行出售,但出售的毛竹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能砍伐,否则就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