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间借款 “合同”算不算数?

10.08.2016  17:08

法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多数人认知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当对方逾期不还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偿还本息,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事情总有例外。近日,诏安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裁定被告返还欠款,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此裁定,其原因是案件涉及两个当事人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借款不还被诉

今年2月,诏安县法院接到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经办法官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案,没想到案件很特殊:两个当事人竟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原来,小丁和小胡二人均为17岁。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认识,并成为朋友。2015年2月23日,小胡急需用钱,便想到了家境较好的小丁,遂向其借款9000元。看小胡很是着急,出于朋友关系,小丁便拿出9000元借给小胡。同时,由小胡出具借条给小丁收执,并约定2个月后还款。

然而,当借款到期后,小胡却没有还款的意思。之后一年里,小丁多次向小胡索要借款,小胡均未归还。而在这一年里,小丁曾多次看到小胡参与赌博。无奈,小丁向诏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胡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经办法官初步判断为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但因涉及未成年人,该案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有待确认。然而,当经办法官通知小胡前来应诉,小胡却避而不见。之后,小丁带法官到小胡家里,依旧找不到人。随后,法官以公告送达的形式告知小胡。

经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借款额度高达9000元,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丁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借条,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胡在订立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故小丁、小胡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小胡应当返还9000元给小丁,而对小丁要求小胡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何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指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指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此案中,小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胡在订立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故此不能判断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民事行为无效。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