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5.04.2016  16:18

  核心提示:

   编辑部:

  2015年“五一”长假期间,小宇和6个初中同学相约在悠享KTV聚会。虽然大厅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告示,但他们还是顺利地办理了包厢确认手续,并在KTV经营的超市中购买了啤酒、鸡尾酒等酒品。进入包厢后,他们喝酒、唱歌,小宇喝了不少,在此期间,没有KTV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询问年龄或加以劝阻。傍晚6时许,一行人离开KTV后步行进入附近的一座公园,并沿着公园河道行走。因喝酒而处于兴奋状态,小宇突然跨过河道边的护栏,跳入河中,并游至河道中水位较深的位置。不久,小宇开始在水中挣扎。小宇的同学立即入水试图搭救,公安、消防人员接警后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营救。大约过了一小时,小宇被打捞上岸,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核实,涉事公园在游园须知中已明确告知游客不得在园内游泳、嬉水河道边亦设置了“河道水深,禁止嬉水”的警示牌,河道驳岸边建有水泥台阶。请问,涉事的KTV、公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胡先生

   胡先生:

  您所反映的问题是KTV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法律责任和涉事公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KTV经营者虽在门口摆放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在小宇与其同学进入KTV消费娱乐时,非但未加以劝诫和阻止,还提供了酒品给未成年人,致使小宇喝酒过多行为失控直至溺亡,对此KTV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发公园内游园须知已明确告知游客不得在园内游泳、嬉水,河道边亦设置了“河道水深,禁止嬉水”的警示标志,且已安装了护栏起到了警示作用,即使跨越护栏,河道驳岸边尚有水泥台阶可供立足,可见公园管理者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宇的溺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宇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监管,对其平时的一些不良行为未予以及时劝阻,致使悲剧发生,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宇虽系自行跳入水中,但该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饮酒过多,年纪尚幼不胜酒力致行为怪异、失控所致,作为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的K TV经营者对此难辞其咎,应负次要赔偿责任。KTV经营者就小宇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公园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