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看过来→这些法律可能和你有关

27.06.2015  12:54

  【核心提示】

  少年儿童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帮助孩子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全社会应当怎么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如何保护失足未成年人,本文摘取了相关的法律知识问答,以飨读者。

  □泉州网-泉州晚报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吴端端

  未成年人的权利有这些

  1.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建立起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未成年人法律地位和主要权益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2)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和《婚姻法》都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原则;(3)关于对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的有关规定和《义务教育法》;(4)关于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如《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5)关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的相关规定;(6)关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7)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

  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五大权利:(1)生存权: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2)发展权:未成人享有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3)受保护权;未成年人享有受优先保护、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4)参与权:未成年人享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5)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怎么保护未成年人

  1.网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放任未成年人自由出入要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要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非法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该如何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检察机关怎么保护失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

  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2)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

  (3)性侵害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4)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受理的其他犯罪案件,如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等。

  3.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一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如果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面对众多的陌生旁听群众,少年被告人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进而出现一些异常行为,从而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名誉,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未成年人自尊心较强,公开审理将使其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其自尊心是一次巨大打击,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

  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的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涉嫌犯罪的孩子被逮捕或起诉前,检察官会对其家庭情况、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监护条件、悔罪态度等进行摸底调查,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检察官对孩子进行讯问或询问时,必须要让孩子的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化解孩子不安的情绪。

  亲情会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让家长和在押的孩子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制度:一个涉嫌犯罪的孩子如果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检察官可以协调司法局免费为其请一个辩护律师。

  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

  刑事和解制度:如果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当事者双方通过赔偿道歉达成谅解协议,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孩子可作出从轻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如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立一定考察期,让其当义工,做一些社会劳动等,使其能正确认识到此前自己行为的错误,如果其表现好,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案起诉制度:对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参与的案件,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分开进行起诉。

  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提出合理的量刑意见,供法庭参考。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微犯罪孩子的有罪档案进行封存,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心理测试制度: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通过心理测试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特征,为刑事处理和帮教工作提供一定参考。这项制度是上海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