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2.06.2021  05:30

5月31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福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石勇向媒体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心系少年儿童的成长和未来,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少年法庭改革发展方向,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指明方向。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我省法院着力打造的特色司法品牌之一。自1988年开展少年法庭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机制,聚合力量,走出一条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法情相融、多措并举的福建特色少年审判之路,涌现出了以时代先锋、全国重大先进典型詹红荔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群体,形成了汇聚少年审判法官集体智慧的“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等多项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或在全国相关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广泛赞誉。

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生效判决未成年人被告人3915人,其中免予刑事处罚45人、适用缓刑1323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2184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猥亵儿童等犯罪案件738件,有效震慑了犯罪。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侵权、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26659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也面临新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福建高院在总结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和改革创新举措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发布福建高院《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7个部分,共46条。

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共4条(第1条至第4条),主要阐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原则和方针政策等。

第二部分“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共17条(第5条至第21条),其中第5条至第10条,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做出统一、明确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部分执行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第11条至第21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三部分“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共8条(第22条至第29条),其中第22条、23条主要对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和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作出规定,第24条至第27条对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工作作出规定,实现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全覆盖,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或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设立少年法庭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或法官工作室,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上下统一归口管理等。第28条、29条对探索制定未成年人案件标准化审判规则,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做出规定。

第四部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共4条(第30条至第33条),对少年法庭队伍人员配备、培养和建设工作作出规定,建立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品牌建设和加强国际、省际交流合作。

第五部分“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共4条(第34条至第37条),主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统计、专门绩效考核、档案管理及“智慧少审”建设作出规定。

第六部分“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共5条(第38条至第42条),主要对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集中办理”机制与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一站式”办案机制,坚持专业化审判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完善涉诉未成年人纠纷诉非联动、多元化解机制,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出规定。

第七部分“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共4条(第43条至第46条),主要对深化未成年人审判理论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司法建议和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总结宣传工作作出规定。

三、《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此次《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重新界定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特别是明确将部分执行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为进一步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实施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还专门将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由少年法庭执行更为适宜的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二是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探索未成人审判机制组织建设新路径。《实施意见》着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在领导工作机制方面,省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加强对全省法院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在审判组织建设方面,要求实现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全覆盖。少年法庭不仅是组织概念也是功能性概念,既包括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也包括法官。《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结合内设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审判庭;未设置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可探索对城区人民法庭或其他审判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无法采取改造或加挂牌子方式的,原则上应当确定专门合议庭;确实无法确定专门合议庭的,应当分别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执行队伍中确定专门的审判团队或法官,共同组成少年法庭,并确定具体负责人。在案件管辖方面,鼓励有条件的中级法院探索对全部或部分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或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同时各级法院法庭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或者法官工作室。

三是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管理工作,细化队伍培养建设、统计管理、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机制。在队伍配备方面,除了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外,还特别强调“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法官”的规定,在队伍建设方面,积极加强业务培训和建立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人才库,加强未成年人品牌建设工作。对未成年人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智慧少审”建设,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智能化水平。

四是积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集中办理”机制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站式”办案机制;凝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保护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纠纷诉非联动、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细化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法治宣传等延伸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审判是“特殊的希望工程”,做好少年法庭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携手、人人关爱,营造保护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与浓厚氛围。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开拓创新、主动作为,不断探索与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机制、新模式、新方法,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媒体记者现场提问

福建高院研究室主任陈镇回答记者提问

会后,媒体记者采访研究室陈镇主任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