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衔接办法》

09.12.2014  18:42
 
    福建检察网12月9日讯(邓高彬 潘秋菊)近日,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改革,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宁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衔接办法》,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办法》规定社会调查主体为社会调查员,由县司法局负责确定、考核和管理。社会调查员的职责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询问、对社会矫正的罪犯建立帮教档案并负责回访考察、帮教矫正等。
    《办法》还规范了社会调查工作衔接程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二日内确定负责该案的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