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砍伐自有林木也犯法

02.02.2015  10:22
  【案情】

  2014年年初,吴某为修建笋榨和猪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到自己位于泰宁县“茶戈”山场的责任山上砍伐杉木44株。经鉴定,泰宁县“茶戈”山场被砍伐林木44株,折立木蓄积19.888立方米。

  【审判】

  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采伐自有林木,立木蓄积达19.8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本案中吴某虽然拥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但其在采伐前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证可证,为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此外,就算取得了林木采伐证可证,还要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否则,仍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