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服务外包载体建设,培育服务外包龙头企业,促进服务外包转型发展,规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闽政办〔2015〕105号),福建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对服务贸易各领域的带动作用,规范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闽政办〔2015〕10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开展承接各类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计划。
(二)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已建设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园区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三)拥有不少于10家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2000万美元,或者年度承接在岸执行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
(四)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五条 示范园区的申请由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经园区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报告。
(二)《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1)、《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第七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依法在福建省成立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www.fwwb.gov.cn)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二)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已通过上年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联合年检);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三)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合同,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向境外(含港、澳、台等地区)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服务外包业务主要集中在动漫创意、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我省服务外包发展重点领域。
第九条 重点企业的申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重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报告。
(二)福建省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可从福建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fiet.gov.cn下载,填写后由法人代表签字,盖单位公章);
(三)认定年度上一年度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及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如与客户签署的主要协议或合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银行收款证明、发票等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省服务外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的认定相关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准备有关申请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在地园区和企业申报工作,给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三)初审。省商务厅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给出初审意见,提交省服务外包认定工作小组。
(四)复核。省服务外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五)公示。对通过复核的园区和企业在福建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fiet.gov.cn)上公示10天。
(六)公布。如公示园区经公示无异议,省服务外包认定工作小组组成部门联合发文确定“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福建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据我省有关服务外包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但不得重复享受我省类似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厦门市的园区和企业建议比照省级政策予以扶持)。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示范园区或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