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催讨医药费 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王怀志) 为朋友催讨医药费,五名男子非法拘禁他人,结果朋友没帮到,自己却锒铛入狱。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李某、范某、林某、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
据了解, 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等人在福鼎市太姥山镇八都桥环岛附近看见之前将自己朋友砍伤的被害人陈某,遂欲向陈某索要医药费,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范某要求帮助,并暗中尾随被害人陈某,等待李某、范某支援。同时,被告人范某得知消息后,也召集了被告人林某、黄某,共同乘坐由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前往太姥山镇某轮胎店附近与谢某会合。会合后,李某留在车内等待,谢某、范某、林某、黄某等人在轮胎店旁小巷内一民房前拦截陈某,因陈某拒不配合,遂对其拳打脚踢,又强行将其拉上轿车。
尔后,谢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同时要求李某等人将陈某带至福鼎市区继续索要医药费。当日凌晨1时许,李某驾驶轿车,与范某、林某、黄某共同将被害人陈某带往市区,被告人范某、林某在车上出拳殴打陈某并用腰带捆缚其双手。到达市区后,四名被告人将陈某带至福鼎市桐山街道某陵园,并在陵园入口处继续向其索要医药费,迫使陈某答应要求。当日凌晨3时许,四名被告人欲将陈某带回太姥山镇,途经福鼎市桐山街道某中学门前路段时,被市公安局民警拦截并抓获。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李某、范某、林某、黄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谢某、李某、范某、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结合五名被告均为投案自首,并应区别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节予以区别量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