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有风险 离职员工违反协议赔原公司7万余元

01.11.2015  12:34

   跳槽有风险!离职员工违反协议 赔偿原公司7万余元

   离职员工违反协议 赔偿原公司7万余元

   提醒:跳槽莫忽略竞业限制

   核心提示

  员工与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违反该协议,吃了老东家提起的违约官司。近日记者获悉,泉州中院二审作出判决,该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终赔偿老东家7万余元违约金。律师提醒,员工在跳槽时,不要忽略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吴志明

   双方签订协议 约定竞业限制

  江西人邹某在晋江市一体育用品公司上班,任设计部经理。2010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邹某离职后,未经原公司同意,2年内在福建省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不得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做任何形式的服务,不得泄露或使用原公司的商业机密。

  协议还约定,邹某如果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公司将按照约定向邹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邹某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竞业限制补偿总金额的十倍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入职对手公司 被判罚7万元

  2014年1月14日,邹某以自主创业为由辞职,获得批准。2014年2月17日,他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按照约定向他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料邹某离职后并不是真的自主创业,而是跳槽到新公司,而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原公司知道后立即要求邹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离开新公司,邹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4年7月24日,原公司向晋江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邹某支付违约金166512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到2016年2月17日,获得支持。邹某不服,于2014年9月16日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晋江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邹某支付原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66512元。

  一审宣判后,邹某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邹某违反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该调减。综合各种因素,法院确定邹某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为75600元。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邹某支付原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756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到2016年2月17日止。

   跳槽要守合同 莫存侥幸心理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介绍,竞业限制协议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完违约金的同时,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期限届满。

  目前许多企业与关键岗位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员工离职时往往忽略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甚至明知竞业限制协议对离职后的就业做了一定限制,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跳槽到同业公司。林耀龙律师提醒,员工在跳槽时,不要忽略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也应对员工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进行调查,以免惹上不必要的官司。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