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腐是否有新招?假如在美国起诉中国贪官
在美国起诉中国贪官,不可能适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所以,必须得搞清楚外逃贪官触犯美国法律的证据。贪官明明是在中国国内贪腐,还能触犯到美国的法律?没错。
有先例可循。1994年—2001年,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勾结贪污、挪用了4.85亿美元巨资。他们都逃向了美国。后来,余振东和二许分别在美国被起诉。以“二许案”为例,这两个巨贪触犯了多项美国联邦刑法,首当其冲的是《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该法律是美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通过的,当时的立意是对付各种黑帮。由于黑帮犯罪常常是一套完整的步骤,所以这个法案把有组织犯罪作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做考虑。具体来说,二许在中国国内贪污后,后续有一系列涉及到美国的行为——通过各种办法洗钱;把赃款转移到美国;为转移非法所得开设空壳公司……这三个人用了拉斯维加斯的赌场洗钱。所以,最后都是在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被美联邦法院审判。
除了“有组织犯罪”相关法条外,洗钱、伪造签证等贪官可能涉及到的触及美国法律行为都能被提起控诉。这里的美国法律主要指的是美国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所以这些贪官也是被联邦警察给抓获的。
总之,在国内的贪污行为是“上游”,中国的检察官们没可能因为这些发生在中国的“上游”事件要求美国法院给中国贪官定罪;而美国法官也不可能运用中国的法律来做判决。不过,把赃款和人转移出去这个“下游”过程是有很大部分是在美国发生的,可能触犯到各种美国法律。严格说起来,要想在美国对贪官们治罪,那么得找到他们的贪污关联行为触犯到美国法律的证据。
在美国坐牢的贪官许超凡和许国俊曾经通过拉斯维加斯的赌场洗钱 一般也在美国蹲监狱:美国法律对付中国贪官并不手软,他们可能被判得很重既然是运用美国法律判的,也得在美国服刑。而大家会担心,会不会“有组织犯罪”等罪名对付中国贪官太过温和、间接,对他们下手轻呢?其实不会。还是说“二许案”,他们一个判25年,另一个是22年。因为所涉及的犯罪基本在美国都是重罪。2009年,法制日报的报道《中行开平案八年追诉始末》分析道,“‘二许’此次在美国所获刑期,均已经超出我国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在二许坐满牢之后,他们面临着被美国驱逐出境。他们都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得了美国的签证。
不过也有办法把贪官“换回”中国坐牢:中、美和嫌犯三方达成协议 余振东遣返回中国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前文提到的余振东案里,余在美国被判入监144个月,但他现在处于中国的监狱中。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余振东表示自愿接受遣返。余振东向美国方面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当然,这种“自愿”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中国也向美国的司法机关作出承诺,余振东在中国国内被宣判的刑期不会长于美国。而也因为余振东的自愿认罪,美国司法机关对他的判罚从轻。
还可以追究共同犯罪的贪官家属刑责:贪官的家属倘若一起触犯了美国法律,也得受罚 贪官背后往往有“贪内助”,而参与了犯罪的贪官家属也可能在美国被起诉“二许案”中一共有四个人被追究刑责。因为,两个贪官的太太也没少参与触犯到美国法律的洗钱等行为。她们分别被判处监禁8年。除了大家能够想到的洗钱等常规动作外,这两对巨贪夫妻很“奇葩”的一点是,两位妻子先通过和美国人假结婚获得了美国公民资格。没有后顾之忧,真丈夫们开始疯狂地转移资金。等到逃跑时候,男人们也运用了假结婚的方式。所以在“二许案”的指控中,有一项是“护照、签证欺诈”。
要做到以上这些,重要的还是中国官方的努力,争取美国的积极合作看起来,好像动用美国的司法体系来追究中国贪官的刑责并不难,也只需要美国方面的努力。那么,这是一条追诉逃美贪官的康庄大道?当然不是这样的。否则不会在2009年“二许案”宣判之后,暂时没有再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余振东案和“二许案”在当年都轰动一时,关系重大。因此是被当作大案要案在办。其时,恰逢中国和美国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不久。所以这三个金融系统大蛀虫首当其冲被起诉了——几个巨贪被美国联邦警察逮捕就是中方努力的结果。中国也向美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钱财是非法所得。找出财产转移链、挖出洗钱的细节……种种犯罪事实都需要经过繁琐的查证。另一方面,美国办案子也需要付出大量的司法成本,所以不能希冀美国的司法部门多么主动地去发现中国外逃贪官。
当然,时代在前行。随着国内反腐的高涨,海外追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这次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的发言,也给了大家一个期许。
美国司法部关于“二许案”的通告 如何在美国打官司,向贪官要回钱—— 拿着刑事判决的结果来打民事官司追款相对容易对于民事诉讼追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里有制度支持。而相对容易的一种形式就是拿着刑事判决去追赃。刑事判决对于财产的非法性是强有力的证明。所以,“二许案”后,中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提起诉讼,追回了一些财产。
尽管“二许案”的许多赃款并没有转移到美国,而是在加拿大,美国的这份刑事判决也有助于“苦主”在加拿大追偿。就在今年11月24日,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中国银行向许超凡妻子和母亲追赃的民事诉讼。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国内的刑事判决也是有助于发起民事诉讼法追赃的。不过一个现实是,中国的刑法不允许“缺席审判”,贪官不到位就没法动了,因此许多学者也提出中国应该建立起相关的制度来。
不管刑事,直接打民事官司也可以,就是费时、费力、费钱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要容易得多。所以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好的向外逃贪官追责的路径。追回贪官的赃款,既挽回损失,还能够断了贪官的财源。
当然,以上都是最理想的说法。实际情况难多了。所以公开报道的海外成功追赃的民事诉讼案例真是屈指可数。在美国,目前唯一公开的一起是前述的中国银行向“二许”追赃。但是情况特殊,并且真正的大头在加拿大,所以参考性不强。倒是有一起不在美国,在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追赃可以做参考。被诉方是原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李化学。只是过程非常艰辛曲折,为了顺利起诉,中方不得不聘请了一名当地律师。付出和回报存疑。办案人员彭唯良检察官的原话是:“在国外打官司,经济上必须有坚强的后盾来支持。另外,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有些我们想通过律师要达到的目的,律师不太了解,返工的次数比较多。”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不宜是中国政府,而是具体的单位。所以在北京城乡集团的案子里,尽管检察官们为民事诉讼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还得找来单位做原告。
目前经验看,最省事、有效的是争取到美国司法部的最大限度合作 陈水扁用非法所得在美国购买的房产说一个台湾地区的例子。陈水扁弊案爆发后,被美国司法部发现,陈家用“不法所得”在美国购买了两处房产。后来,由美国司法部出面进行没收。美国司法部也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其实是属于美国的一个“腐败政府国家资产追回”计划。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支持了美国司法部的请求,陈家房产被拍卖。而根据相关法律,拍卖所得美国是有权分得一部分的。
由美国司法部出面提起诉讼,恐怕是最好的办法了。而这需要两点:第一,还是追赃国的申请和完整的证据;第二,则涉及到一个积极性问题。对追缴财产进行分享也是国际上一个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限度地调动赃款流向国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参考。